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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銳評沒有“上家”,一“石”難倒派出所
  □崔恆清
  轄區鋼軌上發現了一塊百斤以上的條石。經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立案調查,這是瀘州納溪區村民向飛(化名)為泄私憤故意所致。不過,依靠瀘州火車站派出所,無法追究向飛的刑事責任。“法律只賦予了派出所警告和500元以下罰款的權限。羈押需報批。但我們找不到報批的地兒。我們是一個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派出所。”趙第輝說,這樣的情況已經維持了8年。(10月27日成都商報)
  對該名犯法的村民,依法該追究刑事責任,但此事卻難倒了瀘州火車站派出所。因沒有“上家”,而派出所只有警告及500元以下的處罰權,難以對肇事村民用“刑”。其實,該派出所與“組織”失聯已有多年,囿於權限8年未拘一人。
  派出所,顧名思義是公安部門的派出機構。這就讓人有些納悶,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究竟是“誰”派出?據媒體稱,該派出所剛“出生”時,掛靠的是重慶鐵路公安管理部門,後因重慶鐵路公安只對國家鐵路實行管轄,而瀘州火車站所管轄鐵路屬於地方鐵路,8年前,重慶鐵路公安“單方面”作了移交。
  8年來,瀘州火車站派出所雖然在努力找“爹娘”,但一直未果。其間,該派出所只能在權限範圍內,對一些違法案件進行有限的處置。可是,不管是警告也好,500元以下罰款也罷。都是具體行政行為,如果相對人對具體行政不服申請行政覆議,到哪裡去找適格的覆議單位?這實際上是已經堵死了相對人的救濟渠道。從這個意義上而言,8年來該派出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,合法性都值得商榷。
  或許,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的尷尬,在全國都是絕無僅有:一個沒有上級組織的派出所,豈不成了“山大王”?而一個僅有警告與500元以下處罰權的派出所,又如何去施展拳腳打擊犯罪?事實上,該派出所所轄鐵路偷盜及其他違法犯罪猖獗,當地檢察院也曾因此對該派出所展開反瀆職調查。但調查結果令人啼笑皆非,“既找不到監督主體,也無可查處具體對象,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竟然沒有上級主管部門!”“該立的案無法立,該辦的案無法辦,導致了鐵路治安每況愈下的惡性循環。”
  解鈴還須系鈴人。“單方面移交”,那是撂擔子;若談“移交”,就要找到能接手的對象。重慶鐵路公安不能說“移交”就“撂下”,於情於理都要對瀘州火車站派出所作出安排。既然地方鐵路公安歸省公安廳管理,那重慶鐵路公安就應該找四川公安廳進行移交,使該派出所歸入地方鐵路公安序列。
  瀘州火車站派出所8年沒有“上家”,委實令人訝異,但更應引人深思與反省。這說到底是相關部門推諉、扯皮所致,說輕了是怕麻煩圖省事,說得不客氣是懶政不作為。該派出所究竟什麼時候又怎樣才能找到“上家”?這是公眾所關心的。一“石”難倒派出所的“戲”又能不能謝幕?相關部門應給出答案與時間表,這不容含糊與敷衍。
  (原標題:沒有“上家”,一“石”難倒派出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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